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 2008 年 7 月 21 日,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8〕 96 号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辖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要,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我市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根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我市水功能一级区为开发利用区,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定,并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和排污控制区六类
第六条 除排污控制区外,水功能二级区各功能区的水质必须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标准执行: 饮用水源区、渔业用水区执行Ⅱ类、Ⅲ类水质标准;工业用水区执行Ⅳ类水质标准;农业用水区执行Ⅴ类标准;景观用水区执行Ⅳ类、Ⅴ类标准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水功能区的,依最高水功能区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中山市水功能区划》(附件)依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及《水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编制,是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符合《中山市水功能区划》
第八条 《中山市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
因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