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 2008 年 7 月 21 日,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8〕 96 号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辖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要,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我市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根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我市水功能一级区为开发利用区,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定,并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和排污控制区六类。 第六条 除排污控制区外,水功能二级区各功能区的水质必须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标准执行: 饮用水源区、渔业用水区执行Ⅱ类、Ⅲ类水质标准;工业用水区执行Ⅳ类水质标准;农业用水区执行Ⅴ类标准;景观用水区执行Ⅳ类、Ⅴ类标准。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水功能区的,依最高水功能区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中山市水功能区划》(附件)依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及《水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编制,是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符合《中山市水功能区划》。 第八条 《中山市水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 因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功能区的边界设立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该标志。 第十一条 禁止向水功能区水体排放、倾倒、堆放、贮存和填埋下列物质: (一)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品、废渣和农药;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