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良善之法——立法伦理探讨刘华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在社会主体的参与下,通过创设法律权利与义务、权力和责任,对利益关系进行正当性的再分配的决策活动,是社会利益要求的国家意志化
法的善良恶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的伦理
只有在正义观念指导下有目的地创设法律,使正义的价值观念成为具体立法伦理,指导并且规范立法,才能创制善法、良法
以下我们研究立法应遵循的主要伦理规范
一、立法的公利性公利是指存在于每个个体团体乃至国家利益中的公共利益,亚里士多德说:“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比利时法学家达班指出:“法的正义之所以是公共利益最为必要的,其真正原因乃在于法律的目的就是公共利益”转引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公利伦理要求立法要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安排权利义务关系
利益是人的需求及其满足,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
法国18世纪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指出:“如同物质世界为运动规律所支配,精神世界为利益规律所支配”
法律是调整和规范利益关系的,法律是冲突的人类利益合成和融合的产物
马克思说:“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1页……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立法的公利性要求法律关注社会公共利益
众所周知,利益可以分为人类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群体利益、个人利益,但是在整个人类利益体系中,上述五种利益都是局部利益,将它们有机整合起来,则构成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种整体利益,是多种利益的有机结合;公共利益是一种共同利益,是不同主体的普遍利益
所以,公共利益是反映绝大多数人的社会需求的基本利益,是反映社会发展和进步要求的重要利益
我国《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这里所指国家整体利益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