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2019 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票交所系统接入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票交所系统包括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票系统)
第三条交易系统参与者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票交所规章制度,依托交易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等主体
电票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第四条交易系统参与者可采用客户端(浏览器+域名)或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电票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第五条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第六条直连方式是指系统参与者通过票交所系统数据接口办理的接入方式
直连方式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
系统参与者可选2择直连接入方式,但只能以一种方式接入票交所系统
自主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系统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
集中接入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
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按《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 1)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接入、变更或退出票交所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人民银行及票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法人接入第九条加入交易系统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明确且唯一的清算路径;(二)开通至票交所数据中心的两条有效通信专线(网络接入指南见附件 2);(三)签署并备案《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