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查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一、基本案情xx 年 x 月 x 日,x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社情民意服务中心事项办理单,某茶叶店销售的老白茶,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 xx 年 x 月 x 日,执行标准 GB/T31751”,而该标准 xx 年 x 月发布,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国标发布日期;属于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x 月 x 日,xx 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二、处理结果x 月 x 日,xx 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对反映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认可,无异议。经查,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xx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x 月 x 日,xx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没收违法所得 xx 元、罚款 xx 元,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x 月 x 日,xx 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审核后,进行了负责人集体讨论,讨论认为: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对其没收违法所得 xx 元、罚款 xx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款。三、案件解析(一)案情分析1.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老白茶,购进价格 xx 元/个,销售价格为 xx 元/个,售出 xx 个,产品货值金额 xx 元,违法所得 xx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2.证据采信。(1)社情民意服务中心群众反映事项办理单 1 份,证明案件来源;(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3)授权委托书 1 份、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孙某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4)现场笔录 1 份、涉案物品照片 2 张、收款收据复印件 1 张、账单详情截图 1份、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事实。3.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