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概念解析——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抽逃出资摘要:大陆法系及欧盟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在内,往往采用形式意义的狭义分配概念,分配仅指利润分配
在实质意义的广义分配概念下,如果某行为导致公司的财产无对价地流向了股东,即为分配
无论从正确适用资本维持原则、适当平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冲突的立场出发,还是从统一法律规范、节省立法和司法成本的角度观察,实质意义的分配概念都具有制度优势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抽逃”,其经济实质与实质意义的分配相同
关键词:分配/利润分配/制度优势/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一、作为抽逃出资类型之一的虚假利润分配——问题的提出20XX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针对审判实践中的公司设立、股东出资、股权确认等公司诉讼案件制定了较为细致的裁判规范
引人注目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专门规制了一度较为常见且备受社会诟病的抽逃出资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36条、第92条使用了“抽逃出资”“、抽回股本”等概念,但并未明确其行为类型及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这两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其第12条对抽逃出资做了如下界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上述列举中,“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这一行为形态,就是通常所说的虚假利润分配
既然虚增利润进行分配时分配的是虚增利润,正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表述,其本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