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铁工业十二五规划》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研究一、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现状及存在问题(一)“落后产能”界定的原则、标准和变化“落后产能”指不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不适应钢铁工业生产的需要,不能达到国家安全生产、环保和能耗要求的,需限期淘汰、更新、改造的设备生产能力
《钢铁工业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对“落后产能”界定的标准:(1)土烧结矿;热烧结矿;90m2以下烧结机
(2)炭化室高度4
3米(捣固焦炉3
8米)以下焦炉以及土焦(含改良焦)、半焦(兰炭);直立炭化炉单炉生产能力小于7
5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年;资(能)源能耗达不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中规定指标的产能
(3)400m3及以下高炉;200m3及以下铸铁高炉;8m2球团竖炉
(4)30吨及以下转炉;15000千伏安及以下(30吨及以下)电炉;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
(5)复二重线材轧机;叠轧薄板轧机;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600mm及以下)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直径76mm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三辊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与《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以下简称《振兴规划》)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相比,本次《规划》对落后产能的界定标准进行了适时适度的微调
具体而言,以往落后产能都是按照能耗高、污染重等原则以规模界定,现在则更多参照并依据更严格的能耗、环保指标,并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1)能耗指标
《规划》确定的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是降低18%,比《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高出2个百分点;企业平均吨钢综合能耗降低≦580千克标煤,比《振兴规划》确定的吨钢综合能耗不超过620千克标准煤下调4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