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创新强制执行方式的提案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仅有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措施,而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法律并未赋予其行政强制的权利,诸如国土等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需要处理大量的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等行为,当行政相对人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这些部门往往因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切身关系到群众利益的问题不断突出显现,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补偿等行政执法难度不断加大。当行政机关把这些难以执行的案件申请到法院强制执行时,一些法院会出现丢包袱的现象,对于难以处理的非诉行政案件法院可能会不予立案。而非诉行政执行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1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之所以要采取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对行政行为采用非诉行政执行,可以由法院对行政行为审查后再予以执行,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是采用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有利于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降低行政强制执行的成本。三是由法院集中统一行使强制执行权,有利于防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保证执行行为的规范化,从而减少国家的赔偿责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法律、法规的逐年增多,行政机关的分工的规范,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和行政人员的增加,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大幅度上升,而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也有不同程度的递增,其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上升幅度更大。一个县市区基层法院只有一个,而行政机关却多达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大量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涌向法院,法院成了一个大口袋,以致法院在判决的案件执行难的情况下难上加难,不堪重负,也难以完全胜任,造成非诉行政案件不能有效执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因此,这种制度的设计虽然有其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在实际运行中并不理想,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也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许多很难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法院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逐年增长,已大大超过行政审判案件,法院事实上已成为一个大口袋,装得进去,却“消化”不了。法院已不堪重负,执行效果并不理想。22、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院执行局一般执行的是法院判决的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及仲裁案件等,且执行难问题已相当突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执行庭负责执行,但执行局(庭)主要精力基本上放在法院所判决案件的执行上,没有多少时间和精力顾及其他案件。因此不少法院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而一个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往往只有三名左右审判员,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和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上,也没有多少时间和精力来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3、行政机关众多,力量强大,专业性强,政策灵活,有许多法院所不具有的优势。但由于许多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其优势却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4、许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没有政府的统一协调,仅凭法院一家强制执行是难以胜任的,如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责令停产停业等,需要政府的统一协调才能完成。5、当今,司法、执法都应以构建和谐为主题,由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执行,法院不是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