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创新强制执行方式的提案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仅有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措施,而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法律并未赋予其行政强制的权利,诸如国土等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需要处理大量的违法用地、违法建房等行为,当行政相对人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这些部门往往因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切身关系到群众利益的问题不断突出显现,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补偿等行政执法难度不断加大
当行政机关把这些难以执行的案件申请到法院强制执行时,一些法院会出现丢包袱的现象,对于难以处理的非诉行政案件法院可能会不予立案
而非诉行政执行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1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之所以要采取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对行政行为采用非诉行政执行,可以由法院对行政行为审查后再予以执行,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采用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有利于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降低行政强制执行的成本
三是由法院集中统一行使强制执行权,有利于防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