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我市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拟定了《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拆管办),(1)邮寄地址:徐凝门大街53号,邮编225002;(2)传真:87228121;(3)电子邮箱:cgb@yzfdc.net。附:《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和补偿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新城西区管委会、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分别由邗江区人民政府、维扬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相关工作由各区管委会负责。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的建设或房管部门为各自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市、区)、市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接受委托提供房屋征收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属中介代理行为,按合同约定收取技术、劳务服务费用。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对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各地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市或县(市、区)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政策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及标准、安置房地点和面积、签约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