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合 同 管 理 , 提 高 合 同 管 理 质 量 , 保 证 合 同 的 全 面 履 行 ,做 到 管 理 有 规 章 , 签 约 有 约 束 , 履 行 有 检 查 , 提 高 经 济 合 同 履 约 率 , 维 护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 提 高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合 同 法 》、《 建筑法 》、《 招投标法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 同 条 例》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结合 我局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 第 二条 本办法 适用于在我局范围内签 订和 履 行 的 所有 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 , 劳务分包合 同 , 专业 分包合 同 ,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 同 等。 第 三条 签 订合 同 实行 洽谈权 、审查 权 、批准权 相互独立、互相制约 的原则 。任何合 同 均须按照合 同 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 , 方 可 订立。 第 四 条 凡 属 于办法 第 二条 规 定的 合 同 , 一 律采用书 面 形 式 签 订, 严 禁口 头 协 议 和 非 正 式 书 面 协 议 。杜 绝 合 同 履 行 在先 、签 订在后 的 现 象 发 生 。 第 五 条 实行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制度 , 推 行 委 托 代 理 人 许 可 证 制度 。签 订经济 合 同 由 法 定代 表 人 或 凭 法 定代 表 人 的 委 托 授 权 书 方 可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人必 须在授 权 范围内和 权 限 内签 订合 同 , 不 得 超 过 代 理 权 限 , 不 得 与 自 己 代理 的 其 他 人 签 订合 同 。无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 任何人 无 权 签 订合 同 。 第 六 条 责 任部 门 在合 同 签 订前 应验 证 合 同 对 方 当 事 人 有 效 的 营 业 执照、资质 证 书 、资信 情况, 验 明 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有 签 订合 同 的 主 体 资格 ;审查 对 合 同 对 方 的 主 办人 是 否 有 代 理 权 、是 否 超 越 代 理 权 限 范围内和 有 效期 及其 真 实性 , 审查 对 方 使 用的 印 签 是 否 合 法 与 真 实有 效 。在合 同 签 订时 ,应 保 存 有 关 资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