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有关问题探讨滕厚峰保证期间是担保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决定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限制
在实践中,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案情各异等原因,导致各地在适用担保法时对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影响了法制的统一
一、关于对保证期间的理解和认识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这一观点,已被大多数人所接受
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特有的效力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通说是指某种民事权利不变的存续期间,当期间届满即发生权利消灭的后果
从都属于权利存续期间这一点来说,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是有相同之处的
但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相比,仍具有不同点:(1)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无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而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而且可以中断;(2)除斥期间主要规定的是形成权的行使,如撤销权、解除权等,而保证期间仅适用于债权人对保证人保证责任请求权的规制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保证期间具有自己的特点,并不完全等同于除斥期间
二、关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担保法颁布实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推定为两年
若这种行为是发生在担保法颁布实施之前,其保证责任期间如何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一定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8号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12条规定:“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担保法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