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店所需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兽药必须是由通过 GMP 厂家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进口兽药应为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依法委托国内销售机构销售的,并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 二、购进的兽药不超越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三、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标。质量管理人员和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的人员数量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 2 人并至少有 1 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四、兽药经营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等教育或培训。五、在营业时间,应有专业人员在岗,并佩戴标有姓名、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六、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七、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 j 又、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九、建立兽药销售登记,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并不得少于 2 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 1 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 3 年。十、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十一、应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十二、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十三、要有专人管理,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十四、要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十五、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 疫情上报制度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的规定,本诊所发现国家规定的传染病疫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库尔勒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一类动物疫病或者布氏杆菌病、狂犬病、马传染性贫血、炭疽、马鼻疽等危害严重的动物传染病以及本地新发生的动物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和消毒措施。本诊所不私自向社会透漏、公布疫情、不擅自治疗和处置疫病。法人代表(签章) : 年月日 卫生、防疫、消毒、无害化制度兽医门诊环境卫生与一般工作场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