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待 处 理 抵 债 资 产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137 号 ( 5 月 18 日 )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 本 行 ) 抵 债 资 产 管 理 与 核 算 , 避 免 和 减 少 资 产 损 失 , 及 时 化 解风 险 , 根 据 财 政 部 、银 监会《银 行 抵 债 资 产 管 理 办法》、《不良金融资 产 处置尽职指引》和 《省农 村 信用社待处理 抵 债 资 产 管 理 暂行 办法》及 有 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 行 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 细则。 第 二条 本 细则所称 待处理 抵 债 资 产 ( 以 下 简 称 抵 债 资 产 )是指借款人借款到期但无法用货币资 金偿还债 务, 或借款虽未到期, 但债 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 影响债 务人按时 足额 用货币资 金偿还债 务, 或当 债 务人完 全 丧 失 清 偿能 力 时 , 担 保人也 无力 以 货币资 金代 为 偿还债 务, 经人民 法院 、仲 裁 机 构 依 法裁 决 或经本 行 与 债 务人、担 保 人或第 三 人协 商 同 意 以 资 抵 债 取 得的 合法有 效 的 实物 资 产 或财 产 权 利 。 第 三 条 抵 债 资 产 实行 专 项 管 理 、单 独 考 核 。 第 四 条 抵 债 资 产 应 遵 循 严格 控 制、合法取 得 、合理 定价 、妥 善 保 管 、有 效 处置、正 确 核 算 , 坚 持 可 利 用和 可 变 现原 则, 严格 执 行 保 管 责 任 赔 偿制度 ,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处置原 则。 第 二章 抵 债 资 产 的接收 第 五 条 抵 债 资 产 接 收 条 件 。抵 债 资 产 的 接 收 条 件 包 括 以 下 四 条 : ( 一 ) 借 款 人 、担保人 因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基层支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 二) 支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取得抵债资产。 ( 三) 抵押、质押贷款 到期,借 款 人 和担保人 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 本息,抵押物、质押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 或质押人 协商,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或根据人 民法院、仲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