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仅供参考。如有不一致,应以本规则英文本为准。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 (1999 年6 月1 日正式通过) 前言 1.《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IBA 证据规则”)旨在高效经济地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特别是涉及不同法律传统下的当事人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问题。本规则拟对当事人进行仲裁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机构或临时仲裁的仲裁规则进行补充。 2.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全部或部分采用 IBA 证据规则,也可以酌情修改规则或以规则为指导安排程序。本规则无意限制国际仲裁的灵活性优势,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根据每件仲裁案件的特定情况自行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3.本规则鼓励仲裁庭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向当事人指出其认为对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的问题,包括需要作出初步决定的问题。 4.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每一方当事人在任何证据听证会前的合理时间内都有权获知其他当事人所依赖的证据。 第 1 条 定义 在IBA 证据规则中: “仲裁庭”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是由多名仲裁员组成的,采取多数决定制或其他方式作出有效决定的小组; “申请人”指启动仲裁程序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及通过合并审理或其他方式成为仲裁提起人的共同当事人的任何当事人; “文件材料”指以纸面、电子、音频或视频方式,或以任何其他贮存或记录信息的机械或电子方式记录的书面材料; “证据听证会”指仲裁庭听取口头证据的听证会,不论是否在连续的时间里举行; “专家报告”指仲裁庭或当事人指定的专家依据IBA 证据规则作出并提交的书面报告; “一般规则”指当事人进行仲裁所依据的机构仲裁或临时仲裁的规则; “当事人”指仲裁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指定专家”指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专家证人; “出示请求”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仲裁庭指令另一方当事人出示文件资料的请求; “被申请人”指申请人权利主张所针对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及通过合并审理或其他方式成为该等主张所针对对象的共同当事人的任何当事人,包括提出了 1反请求的被申请人; “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指仲裁庭指定的、就仲裁庭提出的特定问题向仲裁庭汇报的个人或组织。 第 2 条 适用范围 1.若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决定适用 IBA 证据规则,取证应适用本规则,除非本规则的任何具体规定与当事人或仲裁庭决定的案件适用法律的强制性条款相抵触。 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倘若 IBA 证据规则的任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