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相关热词搜索:吸毒人员是违法者,更是受害者和病人。这个禁毒组织工作理念在《禁毒法》中已经有所体现,并得到一定程度的社会频度认同。关键是如何将这一理念贯彻到禁毒实务中去。原有的戒毒工作理念是严厉的惩戒,这之中在新中国成立后戒毒工作中得到体现和强化,改革开放而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劳教戒毒模式也是继承了这一理念,只是随着吸毒人员观念的变化和毒情的变化,这一经营理念日趋落后,它指导下从此构建的戒毒模式也被后来的《禁毒法》、《戒毒条例》所打破目前的工作就是从将吸毒作为违法行为、将吸毒人员作为违法者进行惩戒的旧的工作理念向吸毒人员是违法者、更是受害者和病人的新的工作理念的转型。然而,变换观念的转换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不在乎靠制定一两部法律法规就能解决解决的,它带动实务工作模式和方法的转型更需要一个。强制隔离戒毒因其“强制性”的特点而被实践部门认为是戒毒治疗效果最出色的一种戒毒方式。所谓强制性,是因为戒毒者在毒瘾的作用下常产生难以控制的强迫性觅药行为,为戒断毒瘾,有必要采取合法的强制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其在一段时间之内断绝与毒友的相识。强制是为了治疗,而非惩罚。结合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工作时序,借鉴国外经验,探讨问题对策,以期对当前戒毒工作有所裨益。一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公安强戒所发挥再者不了应有的功能根据《戒毒条例》,强制隔离戒毒分与两个阶段,先由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3—6 个月,然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根据这种制度建设设置,公安强戒所在戒毒工作上主要体现脱毒功能。但是,从公安强戒所客观情况来看,发挥不了这样的功能。以某直辖市为例,公安强戒所主要就存在三个方面强戒的困难:在硬件上,限于场地狭小,当前超量关押是常态,一些心理治疗、人性化管理的措施还没有办法实施,这就与我们的最新的一些政策和规定相去甚远。在软件上,现在的管理方式与看守所越发相同,因为我们的总体建议还是把所内安全放在第一位。对收戒对象的仅局限于脱毒需要人员的对症治疗,作用有限。在制度上,法定收戒时间较短(3—6 个月),戒毒人员难以管理。《禁毒法》规定诊断的诊断评估所时间要求为一年、一年半和出所前,吸毒人员明知公安强戒所里待不长,而又不能加重其处罚(延长戒毒期限),存在戒毒人员不听管理现象,而公安戒毒自杀未遂所没有可以制约这些吸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