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 年 12 月 22 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公布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建设精致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倡导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组织动员和指导工作。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再利用的生活垃圾;(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三)厨余垃圾,指家庭、餐厅、饭店、食堂、农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有机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前三项外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