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甲方 ( 出租方 ) 乙方 ( 承租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租赁范围甲方将福州市为乙方住宅使用, 不得作为营业及其他用途, 乙方不得转租及破坏租赁物内原有设施及房屋构造,且乙方在租赁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否则甲方有权提前中止本合同,并扣除乙方所缴纳之保证金用于抵偿因乙方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保证金、租金和其他费用及其交纳期限1、 签订合同时,乙方即向甲方交付租赁保证金元( 大写: ),如无发生拖欠租金等违约情况,租赁期满后十五日内,甲方将该保证金退还乙方
2、 乙方应支付元( 大写: )作为房屋使用保证金
如若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生损坏屋内设施及房屋本身的情况时,乙方须照价赔偿, 不足部分由保证金支出
若无损坏,在租赁期满后十五日内,甲方将该保证金退还乙方
3、乙方每月预交元( 大写: )为水电费,根据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4、租金:每月为元( 大写: ),乙方签定本合同当日即须支付第一个月的租金
乙方当月的租金交纳期限是:当月五日前,每超过一日加收3%的月租金
5、租赁期内小区相关部门如环卫、治安、物业等方面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签定的每项条款,在此基础上,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租赁场地范围之内的使用权
2、乙方应爱护场地和租赁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租赁期满或停止使用租赁场地时,乙方应保护一切建筑设施及屋内设施的完好,如有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样,进行赔偿
3、乙方若要求终止合同时,应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甲方验收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4、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接受小区相关部门如环卫、治安、物业等方面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在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将本租赁场地转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