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2015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指引 话题: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协议书损失资产企业专项 【编者按】 资产损失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合理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对资产损失的界定更为复杂,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也比会计准则更广泛
为进一步加强财产损失扣除的管理,2011 年 3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 号)(以下简称“25 号文”)
25 号文反映出了税务部门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新思路,也为企业做好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工作指明了方向
25 号文在诸多方面有闪光点,但同时也有不足之处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 会计准则对资产损失的定义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并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例如,现金损失、贷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损毁和报废、股权投资损失、被盗损失,还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损失
税法资产损失的界定要更为复杂,新所得税法颁布后,我国税法对资产损失的规定在不断完善
2007 年 3 月 16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7 年 12 月 6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对资产损失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散见于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和第七十五条等
2009 年 4 月 16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