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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涉外民商事关系: 又称为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界限的、涉及一国以上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换言之,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民商事法律冲突: 指解决同一民商事问题的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效力相互抵触的一种社会状态。 3.准据法: 指经过冲突规范指引的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该法律一般是实体法, 其次是程序法。 4.识别: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定性或归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指引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5.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 6.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特定内国法还是特定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7.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8.国民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9.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10.普惠制: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1.反致 :指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解决了该案件的过程。 12.转致: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法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丙国法,而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解决了该案件的过程。 13.间接反致: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甲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解决了改案件的过程。 14.法律适用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范、冲突规范。是指由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的总称。 15.意思自治说: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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