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Chapter One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本章基本内容 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 二、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 三、国际私法的性质 四、国际私法的渊源 五、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六、国际私法的体系 七、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 (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2)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3.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78 条将“涉外民事关系”解释为: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法律冲突的本质及其产生的条件 1.法律冲突的概念: 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2)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 的民事交 往 ,出 现 大量 的国际民事关系 (3)各国承 认 外国人在内国享 有平 等的民事法律地 位 (4)各国出 于 公 正 、合 理 地 处 理 相互间民商关系的实际需 要,都 承 认 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 力 或承 认 内外国家法律的平 等 (三)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1.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 它本是解决同一国家内部因不同地区的民法不一致所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 2.人际私法(private interpersonal law) 它所解决的是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甚至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时际私法(private intertemporal law) 它所要解决的是因所涉新旧前后民法规定不同所造成的某一民事关系是适用新法、前法抑或适用旧法、后法的冲突问题。 “动态冲突”(conflicts mobiles)。例如对于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是禁止上市交易的,而在被其所有人带到的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