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案情介绍】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Babcock v
Jackson, 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 年审理的一起案件
1960 年9 月16 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
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
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 亡 不 负责 任”
但 纽约州的法律却 规定,在这 种 情形 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 要 负 一定的责 任
被 告 根据美国传 统 国际 私 法理论 ,主 张 侵 权 适 用 侵 权 行为地 法,要 求法院适 用 安大略省法律的,驳 回原 告 的赔 偿 请求
初 审法院的法官支 持 被 告 的主 张 ,原 告 不 服 ,提出 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 中 ,富德法官指出 ,“贝科克案” 中 的问 题 非 常 明 确 : 是应 当适 用 侵 权 地 法即 安大略省法律,还 是应 当适 用 同 本 案有其 他联 系 的纽约州法律这 个问 题 的确 定关 系 到贝科克小姐能 否 得 到补 偿 的问 题
根据美国传 统 国际 私 法理论 来看 这 个案件,其 法律选 择 问 题 颇 为简 单
因为依 照 美国《 第 一次 冲突 法重述 》 第 384 条的规定,由侵 权 案件导 致 产 生的实 体法权 利与 义 务 ,按 侵 权 地 法律解 决
在“贝科克案” 中 ,这 个侵 权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