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一、案情简介 2002年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在 NF国注册成立,总部机构也设立在 NF国。2006年,E国政府要求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 比利牛斯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认为该公司的注册地、总部机构所在地均为 NF国,其产品钻石的开采与销售地也都在 NF国,故该公司应为 NF国公司,不应向 E国政府交税。 但 E国法院则认定,比利牛斯有限公司的大部分董事住在 E国,董事会大多在 E国举行,公司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决策,例如产品开发、销售、资产处置、任命公司高管人员与利润分配等决定均在 E国作出。 所以,比利牛斯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 E国,是 E国公司,应就其所得向 E国政府纳税。 试问 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本案参考结论 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各国税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以下两种: (1)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而所谓法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通常就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英国、印度、新西兰等国,都采用这种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而所谓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中国和日本均采用此种标准。 依不同的标准,同一个公司法人,有可能被不同的国家都确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这是有关法人的税收居所冲突。 国际税法上一般是通过双边协商或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这一冲突的。 各国税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资本控制地标准等。 本案法院采取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居民的身份,因为原告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 E国,因此判定其为 E国的居民公司,应就全部所得向 E国政府纳税。 E国税法以“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作为法人纳税居民的认定标准之一,而公司董事会所在的地点,是判断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主要标志。由于比利牛斯有限公司董事会多在 E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策也在 E国作出,因此E国政府可以将其视为纳税居民,向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甲国某公司的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万美元,来自乙国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