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章 绪论 1、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者个别意志的体现;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公法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它属于国际公法范畴,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等人。(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此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3)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狭义说严格划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界限,从理论上而言,此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衡量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持“广义说”的学者的基本研究途径是沿着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方向进行的,从方法论上看,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但是,其中某些美国学者的基本立场却带有浓烈的殖民主义、扩张主义、霸权主义气息。这是应当批判的。当代的中国法律学人,应当顺应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潮流,对国际经济法学这门新兴边缘学科的现有知识和现有体系,“拿来主义”和“消化主义”并重,取其养分,弃其糟粕,逐步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和理论新体系。 3、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从宏观上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迄今经历了三个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前数世纪至公元17世纪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