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十二章 行为目的税及其会计处理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及其会计处理 一、土地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1.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的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长期以来我国对国有土地采取行政划拨、无偿占用,乱占滥用土地现象十分严重
为此,国务院在 1987 年 4 月颁布实施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94 年 1 月 1 日,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土地管理混乱的状况
2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1 )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我国土地增值税将土地、房屋的转让收入合并征收
作为征税对象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 )采用扣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在计算方法上考虑我国实际情况,以纳税人房地产取得的房转让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征税依据
对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以及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申报不实,成交价格偏低的,则采用评估价格法确定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3 )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增值率高低为依据,按照累进原则设计的,实行分级计税
增值率高的,适用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税收负担 较 为合理 ,便 于 体 现国家 政策
(4 )实行按次 征收
土地增税在房地产转让环 节 ,实行按次 征收,每 发 生 一 2 次转让收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所有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指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