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印发中山市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资助风力发电产业、太阳能光伏产业、生物质能产业、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对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和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重点资助具有高销售收入、高税收、具有产业链发展优势、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快速成长的企业;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投入产出比高、产业配套强的项目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企业资助标准 1、列入省重点骨干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发展优势,年销售收入超 50亿元,年税收超 1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资助;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年税收超 20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资助;年销售收入超 5亿元,年税收超 1000万元,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资助
2、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 1亿元,销售收入连续两年比增 30%以上,上缴税收连续两年比增 20%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资助
- 2 - 3、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 5000万元,企业年销售收入税收贡献率(税收总额/销售收入)达 10%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资助
(二)项目资助标准 1、属整机生产、集成生产、成套装备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填补产业链空白或具有显著产业链优势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 10亿元以上,预测产出 50亿元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资助;投资规模 1亿元以上,预测产出 5亿元以上,给予最高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