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目的:规范各类工具的保管、领用、以旧换新、移交、报废程序,以避免工具的超标领用及调任无交接等现象。 2、适用范围:员工使用工具的标准制定、领用、退库、交接、报废等。 第二章 工具发放标准的制定 1、操作工具的领用标准与最低使用期限由技术部统一制定与调整; 2、如果各标准需变动时,必须由使用部门向原制定部门提出,原制定部门修订后向各部门重新下发。 第三章 工具卡的使用及管理 1、工具卡中设不同登记页:领用各类工具时在相应登记页上登记。 2、工具卡由各部门内勤保管,领用人领用工具时,到内勤处取卡,与领料单一起送行政仓库或业务仓库领用。仓库发料人员应在相应登记页填写领用工具的名称、型号、数量并让领用人签字后返还内勤处。 3、工具的保管应该责任到人。部门应专设一卡,登记公用工具,并确定工具保管责任人。各责任人负责此工具的日常保管、正常损坏后换领等工作,并对工具的限期内损坏、遗失等负责。 4、行政及仓库应专设工具帐目,对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的工具领用情况进行统计,以便和部门之间核对。 5、生产车间耗材类产品及劳保用品的登记纳入“工具卡”统一管理。 第四章 工具的领用、更换及退还 1、工具领用条件: A、操作工具首次领用,必须是在领用标准范围内; B、换领必须以旧(坏)换新。 2、工具领用程序: A、工具为首次领用时,领用部门填写“领料单”,注明用途和保管责任人,交部门负责人签准后,由工具保管人到部门内勤处取“工具卡”,一并交仓库人员领料。仓库人员填写工具卡并由领用人签名后交内勤。 B、以旧(坏)换新领料时,使用部门应填写“领料单”,取“工具卡”及原旧工具到仓库换领。 C、原工具丢失或在最低使用限期内损坏,按第五章规定赔偿后方可再重新领用。 3、工具交接或退还 A、有如下情况: a. 调任交接。部门内或部门间人员调动,都应报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除办相应人事调动手续外,应发给调动人员“工具移交表”一份,到部门内勤处取“工具卡”,登记表格,各工具应由部门经理确定移交、退库还是继续使用并签名。调动人员持表与工具卡到业务与行政仓库,请保管员核对,做如下处理并签名确认。 Ⅰ 如移交,则在原保管人工具卡上注明转**人,接交人应取其“工具卡”交仓库填写并由接交人签字确认; Ⅰ 如退库,按以下 B 退库手续办理; Ⅰ 如继续使用,则“工具卡”上相应项目不做变动,但工具卡上改变部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