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八条常态严管措施 为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
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一律临时查封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一律临时查封,从重罚款
六、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七、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八、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还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条文说明) 为遏制我省高发的火灾势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针对各地消防工作实际,采取各种严管措施,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尤其是湖州支队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请市公安局出台了《湖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七条常态严管措施》,得到了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王辉忠,公安厅副厅长凌秋来和总队政治委员程永利等领导的高度肯定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王辉忠批示:湖州对公众聚集场所“七个一律”常态严管措施非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