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 (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二〇 〇 九 年 八 月 目 录 1 总 则 2 检查和观测 2.1 一般规定 2.2 检查分类 2.3 检查内容和项目 2.4 观测 2.5 检查报告 3 维修养护 3.1 一般规定 3.2 土方养护 3.3 堤顶维修养护 3.4 堤坡维修养护 3.5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附录A 堤防(水闸)工程检查记录表 堤防工程定期、特别检查记录表(表一) 堤防水闸定期、特别检查记录表(表二) 堤防(水闸) 工程检查记录表(表三) 堤防(水闸)工程检查汇总表(表四) 附录B 堤防(水闸)工程观测记录表 堤防(水闸)工程沉降量观测记录表(表一) 水位观测记录表(表二) 堤防裂缝观测记录表(表三) 附录C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报表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期报表(一)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记录表(二) — 1 —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的技术管理工作,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堤防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标准(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技术规定的堤防工程是指沿江、河、湖泊、蓄滞洪区边缘修建的防洪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物,包括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0.3 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是对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大修和抢修。 日常维修养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整洁和正常运行。 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日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 1.0.4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一~四级堤防工程,五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可参考本规定执行。 1.0.5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由专职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特定目标的专用堤防由专用单位负责。 1.0.6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除 符 合 本技术规定外 ,还 应 符 合 国家 现 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 2 — 2 检查和观测 2.1 一般规定 2.1.1 堤防工程检查包括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可通过目视、耳听、手摸等和必要的工具及仪器进行;内部检查视需要可采用探测技术和设备进行,必要时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可开挖检查。 2.1.2 堤防工程的检查应按检查内容逐项进行,对工程的缺陷和损坏做好记录,对异常损坏部位应有详细记录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