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一、《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一)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15 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每少制定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处2 千元罚款; (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的,每发现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处2 千元罚款
( 4)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处2 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2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15 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不足规定30%的,处1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超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