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工作生产人员、直接从事供水工作人员以及应接受健康检查的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其预防性健捡查的实施要求,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预防性健康检查丁作。 市 (地 )、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直接管辖的区域或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四条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确认: (一 )要求承担预防性健跟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须向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申请表》。 (二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人员和健康检查等方面的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三 )经审查合格,核发注明健康检查类别(项目)的《预防性健康检查资格证》,有效期二年,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 )社会团体、个体行医者,不得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 承担各类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人员:应有医(技 )师以下职称8 人以上,其中主治(管 )医师职称2 人以,参加相应项目的健康检查工作。 (二 )承担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必须具备以下仪器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1、 X 光机、自动稀释机、水浴箱、培养箱、分光光度仪; 2、能进行大便细菌培养和肝功能测定。 (三 )承担有害作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必须具备以下仪器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l、肺功能机旧超、听力计、高千伏X 光摄片机; 2、能进行尿中铅、汞、砷、镐、氟、锰、尿粪叶淋及血铅、血锌、伞血胆碱脂酶等与接触毒物有关的特定项目的测定。 (四 )承担放射工作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必须具备以下仪器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1、灯光视力箱、裂隙灯、眼底镜; 1、进行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率及甲状腺功能T3、 T4 的测定。 (五 )承担在校学生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必须具备以下仪器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I、身高坐高计、人体秤、肺活量计、听力计、灯光视力箱、排镜、口腔检查器材; 1、进行血红蛋白、尿蛋白、寄生虫卵、肝功能的测定。 (六 )承担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