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2011]51 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 1937 年 7 月 6 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 915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1055 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 77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890 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 70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805 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6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530 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 39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450 元。 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 道 列 支 。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6)175 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解决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偏低问题,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与我省境内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从现行的2000 元提高到 10000 元。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