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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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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67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于2011年 7月 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12月 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 7月 29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办法 (2011年 7月 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食品添加剂 第三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四节 食品摊贩 第五节 餐饮具集中消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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