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 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许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消毒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申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单位实行一个生产场所一证制
第三条【概念】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专用场所,为餐饮行业或公共场所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是指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至餐饮单位或公共场所供顾客使用的餐饮具
第四条【监管职责及权限】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单位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审核要求】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消毒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2 第六条【许可申请】申请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
(四)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八)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九)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十)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一)有助于审批的其他资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第七条【申请资料接收】设区的市级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