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独资工厂: 外商 100% 持有公司股权
股东至少为 1 人,最多不超过 50 人
独资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内外销比例限制
2、外商独资商贸公司(100%外资): 2007 年 1 月 11 日越南正式成为 WTO 第 150 个会员国,依越南加入 WTO 后切结条款,2009 年 1月 1 日越南政府将完全开放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的设立
3、联营公司(合资工厂): 至少由 2 位股东共同出资,并在公司同一名义下经营,类似中国的『合资厂』,外商占有股权的比例最高可达到 99%
4、合营公司(来料加工厂): 类似于中国的『来料加工厂』或『委托加工厂』,通常由外商与越方签订生产合同,明定各方责任与经营成果分配,不用在越南成立新的公司, 但外商持股比例不能超过 70%
5、办事处(代表处): 可代表其母公司在越南从事业务接洽、联络与开发,但不能有营业行为,也不能开立发票
外商可在越南国内设立多个独立代表处,但不能设立总代表处或代表处的分支机构
6、分公司: 可从事货品买卖及与买卖直接有关的活动,其功能基本雷同于子公司,目前已暂停审 批 设立国外分公司
以 上 方式由中央 计 划 投 资部 ,或依权责下放予 省 (市 )人民 委员会、省 级 工业区 管 委会负 责审 批 、发放投 资设立许 可证 与管 理 之 工作
设立条件 1
最低注册资本:越南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皆无限制,但法定资本不少于投 独资公司 / 工厂注册资本及到位时间 注册资本(美金) 到 位 可延期 合 计 10 万-200 万 0
5 年 1 年 200 万-1000 万 1 年 0
5 年 ≧1000 万 1
5 年 2 年 资额的30%,鼓励类、较大金额投资案,法定资本准予调降至投资额的20%
实际操作时建议最低登记 10 万美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