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发[2009]212 第10 号) 第一条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 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 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 印 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 印 件及其他 开户资 料 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 能 用于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 类 账户暂 不 纳 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 统 。但 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 统 中对该 类 账户做 特 殊 标 记。 第四 条 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 料 信息发生 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 面 方式通 知 境内代理银行,并按 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境内代理银行接 到 变更通 知 后 ,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 2 个工作日内通 过 人民币跨境收 付 信息管理系 统 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第五 条 因 业务变化 、机构撤并等原 因 ,境外参加银行需 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 境内代理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 面 申 请 。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 止 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 撤销账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通 过 人民币跨境收 付 信息管理系 统 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第六 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 的人民币购 售 业务实行年 度人民币购 售 日终 累 计 净 额 双向 规模 管理,境内代理银行可 以按 照 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