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EF-2014-0570002 合同编号: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宜 昌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2 —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和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在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咨询,达成一致意见。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它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4. 对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主合同不一致时,以主合同意思表示为准。— 3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7. 本合同条款由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和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专业术语解释1. 商品房预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2. 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3. 定金: 合同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及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4.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付给对方当事人的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5. 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