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制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制——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到新刑诉法的动态分析《新刑诉法》从基本法层面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 但《新刑诉法》主要从申请排除主体、举证责任、排除后果等实体性要素予以规定, 与现行的“两高三部”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有较大的区别, 特别是为程序设置预留了空间
鉴于《规定》设置了非法证据排除如何启动、在何阶段调查、何时裁决、如何救济等具体程序, 有必要结合两年来的实践状况对预设程序进行检验, 并在《新刑诉法》的框架内予以适当的修正, 以便实践部门更好的落实法律规定
本文通过对现行非法证据排除预设程序的文本规定到实践状况进行考察 , 发现现行程序设置从启动方式、调查程序、裁定方式到救济模式都存在违背诉讼机制或不契合现实的问题 , 带来了较大的适用难题, 法院也承受了相当的压力, 有必要以《新刑诉法》的实施为契机, 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进行更为合理的设置, 通过在启动环节设置前置程序及限定启动时间、次数, 不同环节采不同的裁决形式, 对应排除步骤设定救济途径等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进行程序规制 , 以缓解法院的压力, 更好的落实法律规定
“两高三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出台 , 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建立, 明年即将实施的《新刑诉法》亦从基本法层面规定了审判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
法谚云: “程序先于权利”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实现预设目标, 程序性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现行程序设置及运行状况入手, 检讨存在的问题 , 以现实主义精神合理设计当前我国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落脚于法院对《新刑诉法》关于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有效落实, 以期为新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些许建议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 包括启动主体、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