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 浙江省客运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项目考评内容标 准 分 数1000 分序号扣分标准得分(一)经营信用企业管理,职工权益保障
100分,扣完为止1
未履行客运经营权投标承诺的,每项(包括公车公营、车型、人员配备等)扣20 分
在必须采取公车公营的业务中企业私下以承包、租赁的形式给个人经营的,每起扣20 分
企业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一经查实每起扣20 分
承包经营者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每起扣20 分
负责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的,每人次扣20 分
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考核被评为B 级,每人次扣5 分
未按时提供报表、数据及其他材料的,每项次扣20 分
提供报表、数据及其他材料时有误的,每项次扣10 分
未按要求完成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的,每次扣10 分
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GPS 并有效应用的,每辆次扣5 分
未按规定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的,扣 50 分;档案不完备的,扣30 分
未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的,扣50分;未按要求执行应急任务的,每起扣20 分
经营者无理投诉的,每起扣20 分;情节严重的,每起扣50 分
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法《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每起扣 100 分;情节不严重, 或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每次扣50 分
(二)市场信用企业对市场规则的遵守情况
500分,扣完为止180 14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每次扣 50 分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的,每次扣30 分
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进行维护和检验,每辆次扣 10 分
经营者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每辆次扣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