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 有关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 1 9 9 1 0 8 0 6 【实施日期】 1 9 9 1 0 8 0 6 【章名】 全文 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1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1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 .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 厂前 实施全数 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 可 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 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 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 严 格 加 强管 理 ,当 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 强监督检查
五 、第 三项 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 强对 其 产 品 质 量的监督检查 ,其 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 理 部门或用户 在使用前 向 当 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 - 2 - 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