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8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沿海、内河拖轮的拖带责任
一、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保险拖轮以顶推、绑(旁)拖、吊拖等方式拖带他船在可航水域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拖带船舶以及所载货物遭受损失,根据拖带合同依法应由保险拖轮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拖带合同
在保险期内,拖带合同如有变更或更改,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
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四)本保险承担的每位旅客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