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录A 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办法 1.1 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初验时,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可根据移民工作实施情况,对县级移民工作实施单位及专项设施建设单位所做工作进行质量评定,竣工验收终验时可参考质量评定意见,但不做最终质量评定
1.2 自验工作中各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对本级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分类项目质量初步评定,并提出县级质量评定初步意见;在初验工作中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对各县分类项目质量评定和县级质量评定进行认定
1.3 分类项目质量评定按照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改)建、库底清理、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八项逐项进行评定
不涉及的项目,不参加评定
1.4 分类项目质量评定标准
1.4.1 农村移民安置点质量评定标准: (1)住房安置(满分25 分) 农村移民以搬迁村为单位,均得到固定住房安置,住房质量较好的,给25 分;有 95%以上得到固定住房安置的,给 24~21 分;得到固定住房安置的户数少于 95%,或住房出现质量问题的,给 20~10 分
一个安置点安置多个搬迁村的,质量评定按平均分计算
(2)小学和卫生所(满分3 分) 小学校占 2
5 分,卫生所占 0
两项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给 3 分;其他给 2~0 分
(3)人畜饮水工程(满分5 分) 水质达到饮用要求且供水正常的给 5 分;水质未达到饮用要求或供水保证率低于 80%的给 3~0 分
(4)街道、排水、低压线路建设(满分5 分) 按规划全部实施,无质量问题,给 5 分;按规划全部实施,但未完全达到规划标准的,给 4
5 分;部分项目未实施,给 3~0 分
2 (5)划拨生产用地(满分30 分) 按照实际划拨生产用地的数量占规划数量的百分比同比例赋分(水浇地与旱地按1:2 数量折合); (6)生产措施落实(满分5 分) 农田水利工程占3 分
按规划要求落实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