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教育部 • 【公布日期】2020.12.23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 号 • 【施行日期】2021.03.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9 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 年9 月23 日教育部第3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3 月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20 年12 月23 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 条 学校应当利 用 入 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 学生和家长宣传 讲 解 校规校纪。未 经公布 的校规校纪不 得 施行。 学校可以根 据 情况 建 立 校规校纪执 行委员会等 组织机 构 ,吸 收 教师、学生及家长、社 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 责确定可适用 的教育惩戒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