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 为了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学校和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本规定制定而来。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矩意识、责任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标准,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定。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成心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以侮辱、谩骂等方式伤害学生人格尊严的精神惩罚; 三)强迫学生进行体罚、精神惩罚或者其他侵害学生人身、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将学生与其家长、亲友或者其他学生进行对抗或者斗殴;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教育部门规定的行为。 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