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们成为行业之巅我们不断攀登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及流程Electricpower规则1总则2准入与退出3交易与实施4交易价格与结算5信息披露6市场干预监管、争议与违规处理1、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以及我市供给侧改革的相关精神,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直接交易指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的直接交易。地方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直接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全市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第四条直接交易市场成员包括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在市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为直接交易市场主体。2、准入与退出•第一条电力用户进入直接交易市场条件及要求:•(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二)申请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不得参与直接交易。•(三)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可自行参与直接交易,也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的大工业电力用户由售电公司“打捆”参与直接交易。•(四)符合以上条件,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电力用户可优先参与直接交易。•第二条售电公司进入直接交易市场条件及要求:•(一)售电公司准入直接交易市场的条件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监局、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指导意见》(渝发改能〔2016〕450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准入直接交易市场的售电公司可代理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也可组织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打捆”参与直接交易。•第三条发电企业进入直接交易市场条件及要求: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第四条市场主体准入原则上按季度办理。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每季度向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委提出准入申请,各区县经济信息委每季度末初审汇总后,统一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市场准入条件审核,并公示通过审核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五条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基本信息注册。企业注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电力用户:企业基本信息、交易员信息、生产规模等生产基础信息,报装容量(最大需量)、电压等级、年用电量、年用电负荷、用电负荷率、法人身份证等用电技术信息。•(二)售电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交易员信息、经营场所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等交易信息。•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市场主体应进行注册变更:•(一)已注册市场主体因新建、扩建、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股权、经营权、营业范围、生产规模等变化的,需经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委报市经济信息委会同相关部门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重新办理注册。•(二)已注册市场主体更名但未发生股权、经营权、营业范围、生产规模等变化的,通过市电力交易机构变更注册,市电力交易机构将变更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委。•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市场主体应退出交易市场:•(一)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市场主体不再满足准入条件。•(二)经审核具备市场主体资格,在完成信息注册后的1年内,没有开展市场交易的。•(三)合同期满,因故不愿再参与市场交易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市经济信息委取消其交易主体资格:•(一)违反国家电力或节能环保政策。•(二)拒不执行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