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人社局《工伤认定书》纠纷案,原告代理词 a 公司诉 b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a 公司诉 b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原告 a 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 a 公司诉 b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第一审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综合案件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2007 年 10 月 31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租位于 XX 省 XX 县区复康路 xx 号房屋。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拖欠房租累计壹个月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截至 2010 年 7 月 24 日(先予执行之日),被告已经累计拖欠房屋租金共计 21 个月之久,且经多次催要未果。 代理人认为,《合同法》第 227 条明确规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外,《XX 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 27 条规定:“拖欠租金累计 6 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本案中,被告拖欠房屋租金长达 21 个月,无论是法律规定的 6 个月还是当事人约定的 1 个月,均成就了合同解除的条件。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 3850000 元 《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第 1 款约定。“出租房屋价格全年总计人民币 220 万元,大写贰佰贰拾万元整”。由于被告已经累计拖欠房屋租金 21 个月,故应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共计3850000 元(220 万/12 月×21 个月)。 对于被告提到的房屋面积问题,代理人认为,房屋面积问题不属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应作为被告拒付租金的抗辩理由。 其一,本案租金计算标准为整体计租而非按面积计租《房屋租金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甲方将位于 XX 省 XX 县区复康路 xx 号总面积双方认定为 3700㎡出租给乙方”。第二条第 1款约定:“出租房屋价格全年共计人民币 220 万元,大写贰佰贰拾万元整”。 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的计租方式是出租房屋的整体(1-3层)而不是依据具体的面积。按照通俗的讲法,本案属于典型的“打包出租”。因此,房屋的面积问题不应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其二,租赁物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并不冲突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出租房屋的面积没有明确约定为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根据《合同法》第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