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 0 万元以上的; 2 .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本罪是 1 9 9 7 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 2 2 3 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的第 1 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 0 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第 2 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 强 制 的方 法使 其产生 恐 惧 ,而 被 迫 接受行为人提 出 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 构 事 实或者隐 瞒 真 相的方 法,使 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 愿地 ”接受行为人提 出 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这种 “自 愿 ”,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 ,并非真 正 自 愿 接受。 立案标准的第 3 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 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权益。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行为,即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