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 老 服 务 机 构 责 任 保 险 基 本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 投 保 单 、 保 险 单 以 及 批 单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约 定 ,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凡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 取 得 合 法 资 格 的 养 老 服 务 等 各 类 收 养 性 机 构 均可 作 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第 三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或 保 险 合 同 载 明 的 追 溯 期 内 ,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单 中 列 明 的 区 域 范 围内 依 法 从 事 养 老 服 务 活 动 时 , 因 过 失 导 致 意 外 事 故 , 造 成 服 务 对 象 遭 受 人 身 损 害 , 由 受 害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首 次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经 济赔 偿 责 任 , 保 险 人 按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责 赔 偿
第 四条 在 保 险 期 间 或 保 险 合 同 载 明 的 追 溯 期 内 , 在 保 险 单 中 列 明 的 区 域 范 围 内 ,发生下列 情形 导 致 服 务 对 象 遭 受 人 身 损 害 , 由 受 害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首 次 向 被 保 险 人提 出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 尽管被 保 险 人 已经 履行了相应 义务 , 行为 并无不当, 但法 院或 仲裁机构 仍判决或 裁决被 保 险 人 需对 受 伤害 服 务 对 象 给予经 济补偿 时 , 保 险 人 按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