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 (资料来源:江苏国税局) 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水利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第一部分 流转税 1、农业产品免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条例第 16 条) 2、农林电网维护费免税
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向农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2]421 号) 3、农业生产资料免税
从 2001 年 8 月 1 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 号) (1)农膜; (2)生产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 70%);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草除灵、敌百灵等48 种列名农业生产资料;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部分饲料产品免税
从 2001 年 8 月 1 日起,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 号) (1)单一大宗饲料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花生粕等粕类饲料产品; (2)混合 饲料
限于单一大宗饲料、粮 食 及粮 食 副 产品的掺 兑 比例不 低 于95%的饲料; (3)配 合 饲料; (4)复合 饲料; (5)浓 缩 饲料
5、退 耕 还 林还 草补 助 粮 免税
对粮 食 部门 经 营 的退 耕 还 林还 草补 助 粮 ,凡符 合 国家 规 定 标 准 的,比照 “救 灾 救 济 粮 ”免征增值税
(国税发[2001]131 号) 6、农机车辆征免税
从 2002 年 6 月 1 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征免增值税
(财税[2002]89 号) 7、粕类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