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章 程 范 本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_ _ _ 人发起,于_ _ _ _ _ _ _ 年_ _ _ _ _ 月_ _ _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注册资金_ _ _ _ _ _ _ _ _ 元。 本合作社住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 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 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 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 估作价( 或由法定资产评 估机 构 评 估作价)。成员不 能 以劳 务、信用、自然 人姓 名、商 誉 、特 许 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 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 续 期 间 由公 共积 累 形 成的财 产,由国家 财 政直 接 补 助 、他 人捐 赠 所形 成的财 产,平均 量 化 为每 个 成员所有的份 额 。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 账 户 内 记 载 的出资额 和公 积 金份 额 为限 对 合作社承 担责 任 。 第六 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 全部 资产对 债 务承 担责 任 。 第七 条 经成员( 代 表 ) 大会讨 论 通 过 ,本合作社可以独 资兴 办或 者 与其 他 企 业合资兴 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 容 相关的加工、流 通 等经济 实体;可以接 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 位委 托 ,办理代 购代 销等中介 服务; 可以向 政府 有关部 门 申 请 或 接 受政府 有关部 门 委 托 ,组 织 实施 有关农业项 目 建 设; 可以按决 定的数 额 和方式参 加社会公 益捐 赠 ,办理成员的文 化 、福 利等事业。 第八 条 本合作社在 高 县 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 的指 导 、协 调 和监 督 下 ,开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