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一、总 则 ( 一 ) 为 了 规 范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 以 下 简 称 合 作 社 ) 会 计 工 作 , 保 护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其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合 作 社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制 度 。 ( 二 )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 设 立 并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的合 作 社 。 ( 三 ) 合 作 社 应 根 据 本 制 度 规 定 和 会 计 业 务 需 要 ,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配 备 必 要 的 会 计 人 员 。不 具 备 条 件 的 , 也 可 以 本 着 民 主 、 自 愿 的 原 则 , 委 托 农 村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或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代 理记 账 、 核 算 。 ( 四 ) 合 作 社 应 按 本 制 度 规 定 , 设 置 和 使 用 会 计 科 目 ,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元”为 金额单位, “元”以 下 填至“分”。 ( 五) 合 作 社 的 会 计 核 算 采用 权 责发生制 。 会 计 记 账 方法 采用 借贷记 账 法 。 ( 六) 合 作 社 会 计 核 算 应 当划分会 计 期间, 分期结 算 账 目 。 一 个会 计 年度 自 公历 1 月 1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七) 合 作 社 会 计 信息应 定 期、 及 时向本 合 作 社 成 员 公开, 接受成 员 的 监督。 对于 成 员提出的 问题, 会 计 及 管 理 人 员 应 及 时解答, 确实 存在错误的 要 立 即纠正。 ( 八) 财政部门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规 定 职责, 对合 作 社 的 会 计 工 作 进行管理 和 监督。 农 村 经 营 管 理 部门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 和 有 关 法 规 政策等, 对合作 社 会 计 工 作 进行指导和 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