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2008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审核批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
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 ,以大 型 图书馆为骨 干 ,以中 小 型 图书馆为基础,立 足于构 建覆 盖 全社会的、普 遍 均 等 、惠 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 络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按 照统筹 兼 顾 ,量 力 而 行,逐 步改善 的原 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 一次 规划建成
投资确有困 难 的可 分 期 实施,并 留 有发展余 地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 扩建项目,应充 分 利用原 有场 地和设施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除 执行本标准外 ,还 应符 合国家其 他 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的要 求
第二 章 规模分 级、项目构 成 与 选 址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服务人口 数 量 和相 应的人均 藏 书量 、千 人阅 览 座 位 指 标